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、慈善助学的传统美德,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,关心帮助遇有危急在经济上有特别困难的校友,特设立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爱心基金(以下简称爱心基金)。
第二条 为广泛筹集爱心基金,规范爱心基金的管理、使用,强化监督,做好困难学生和校友的救助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爱心基金的来源
第三条 爱心基金来源:
(一)校内外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。
(二)师生员工自愿捐款。
(三)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投资收益。
(四)其他资助。
第四条 基金捐赠答谢方式
(一)对所有捐赠人颁发纪念证书,捐赠人名单将通过基金会网页、校友办网页、《校友通讯》分别予以公布。
(二)对捐赠壹万元及以上的个人、捐赠十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除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外,在学校捐赠墙上镌刻个人和单位名字,镌刻捐赠留言。
(三)对捐赠单位或个人,可根据捐赠者意愿,学校在人才培养、科研合作、技术开发、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予以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的权利。
第三章 爱心基金的资助对象
第五条 爱心基金救助的对象:
(一)贫困学生(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、研究生)。
(二)因重大疾病救治、意外灾害、伤害等因素造成特殊危急困难的校友。
第四章 爱心基金的管理
第六条 为做好爱心基金的管理工作,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,下设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。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筹集、管理、使用爱心基金。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,负责处理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爱心基金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部门实行专户储存、专款专用。建立健全爱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使用审批手续。
第八条 爱心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,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、审查和监督。
第五章 爱心基金的使用
第九条 爱心基金的资助程序:
(一)申请:申请救助者本人提出申请,并填写爱心基金救助申请表;
(二)审查:申请救助的贫困学生由学生处进行审查;申请救助的校友由校友联谊办公室进行审查,审查属实后签署推荐意见;
(三)审核: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,审核属实后提出救助方案;
(四)审批: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救助方案;
(五)使用: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。
第十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、留有余地的原则,要根据爱心基金的筹集数量、救助时间内困难学生、校友的申请数量和困难程度,研究确定当年度的爱心基金救助标准和方案。
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救助每年12月集中发放。遇有特殊情况,可随时研究救助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